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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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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訊】輔導會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四條規定,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發布日(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修正重點: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情形,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提供已填寫之「事前揭露表」,據實表明與機關公職人員之身分關係。
 
輔導會歡迎經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准立案的各退伍軍人社團,凡符合補助作業規定者,可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提出活動經費補助申請。
 
服務照顧處 周筠如科員
電話:(02)2757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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